说到文字商标,前几日我们分享了关于Lynyrd Skynyrd的案件,今天我们来说说同样是涉及文字商标的“NIPSEY HUSSLE”。就好比,“某影视人物同款”在各种电商平台屡见不鲜,利用明星人物来吸引眼球,但在国外就要特别注意了,在产品详情页中使用是要被告的,卖家切忌使用。
案件基本信息:
立案时间:2021/11/24
案件号:21-cv-6311
原告品牌:NIPSEY HUSSLE
品牌方:Asghedom
律所:GBC (Greer Burns & Crain)
品牌介绍:
尼普西·哈塞尔(Nipsey Hussle,1985年8月15日 – 2019年3月31日),美国说唱歌手,2019年3月31日,在洛杉矶自己的服装店外与粉丝见面,随后遭遇枪击。
Nipsey Hussle商标信息:
随着他的混音带 The Marathon 和 The Marathon Continues 的成功,这些短语成为了Nipsey Hussle 品牌的同义词。Nipsey Hussle 将其发展为名为“The Marathon(服装)”的服装和配饰系列,最终开设了 Marathon 服装店。Nipsey Hussle 品牌下销售的产品包括服装、头饰和配饰。所以,Nipsey Hussle主要是一些文字商标和相关图形LOGO,是不能碰的。
跨境侵权产品实例:
目前案件进展:
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,感谢您的阅读。麦家支持持续为您带来最新侵权快讯。更多精彩内容可登陆微信公众平台—『麦家支持』,即时查看您美国案件最新走向,是否缺席判决以及其他卖家和解应诉反诉情况【实时同步美国司法案件系统数据】。如有资金被冻结的卖家需要诉讼、和解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通过下方微信方式联系我们,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。
维权Q客服:11711906
微信搜索关注公众平台《麦家支持》:
● 输入美国案件号实时查询案件立案时间/最新进展
● 查案件是否处于缺席判决(重要)
● 查案件里其他被告卖家在美和解/应诉/撤诉情况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maijiazhichi.com/archives/1886